11月
30
男子違反家暴法 酒後報警反遭逮捕
更新日期:2008/11/30 00:42
記者黃玿琮/中縣報導
34歲徐姓男子曾因辱罵妻子,其妻向警方申請保護令獲准。28日晚間徐男酒後又故態復萌,辱罵妻子並與勸架的家屬發生口角,徐男報警指稱妹妹精神病發作,員警到場依徐妻出示保護令,將徐男依違反家暴保護令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徐姓男子(有傷害前科)酒後經常辱罵妻子,今年4月間,他因酒後在家罵妻、又扯破妻子的衣服,妻子報案並聲請保護令獲准。警方說,保護令載明,徐某不得再對妻子有辱罵精神虐待行為,妻子也搬至公司宿舍居住。
今年十月初徐妻發生車禍,住院治療多天後,徐男接她回家照顧。詎料前晚他喝酒後又故態復萌,在家中大吵大鬧,不斷大罵妻子「賤女人、妓女、討客兄」等粗話,母親和妹妹見狀不斷勸他不要無理取鬧。
徐男不聽家屬的勸解,反而打電話向東勢警方報案指稱,妹妹有精神疾病最近都沒吃藥,導致病情又發作,請警方護送強制就醫。警員到他家才發現,徐男的妹妹精神狀況正常,徐男卻滿身酒味又胡言亂語,其妻看到警員前來,立即拿出家暴保護令,控訴丈夫酒後又辱罵她,已經違反保護令,因此徐男反被警方帶回。
29日徐男已酒醒,警方要將他依違反家暴保護令移送法辦時,他竟然不斷喊冤,還責怪妻子陷害他並報警抓他。讓承辦員警啼笑皆非,只好告訴他「是你自己報警捉自己的」,要怪就要怪自己多喝了幾杯黃湯,才落得如此下場。
-----------------------------------------------------------------------------------------------------------------------------------------
小水滴:相關補充資訊如下:
名稱: |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
第 9 條 |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
令。 |
第 14 條 |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
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
定。 |
第 15 條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
第 61 條 |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相關法律資訊來源:http://law.moj.gov.tw/fl.asp